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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状况公证

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:2012-03-28 20:58:52 查看次数:3120

当事人的身份证;如非本人办理,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

1.结婚公证:提供《结婚证》 原件,若解放前结婚的,除提交当时的结婚证书外,还要请二名知情人到公证处作证;

2.离婚公证:提供《离婚证》,或离婚调解书,或离婚的法院判决书(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);

3.未再婚公证: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(证明材料按死亡公证要求),民政部门出具的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》,如离婚或配偶死亡时间与民政部门出具的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》中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,还须由档案馆出具中间时间段的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》;

4.未婚公证:民政部门出具的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》,如民政部门出具的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》中的起始时间超过法定婚龄的,还须由档案馆出具中间时间段的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》;

5.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办理未婚公证的:提供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;

6.照片:结婚公证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+1张提供(公证处存档),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。

注意:当事人需要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公证的,须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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