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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公证


来源:台州市东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:2012-05-21 09:05:10 查看次数:2764

一、基本材料:

    1、本人居民身份证、军官证、警官证或者护照、港澳同胞回乡证、台胞来大陆通行证,或者带有本人近照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;
    2
、户口簿;
    3
、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各类资格证书,如结婚证、毕业证书等。

二、具体公证材料:
●继承公证
   1、
财产所有权凭证:

  (1)房地产: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。
  
2)银行存款:银行存款余额证明(有户名、帐号、余额及银行盖章)。
  (3)公积金余额:公积金余额查询证明。
  
4)股票余额: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出具的股票帐户的股票股数及奖金余额证明。
  
5)公司股权:营业执照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的公司章程、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及公司章程有无限制股权继承
的规定证明。

  (6)其他相关财产或权利证书。
   2、
亲属关系证明:

  (1)公安机关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;
  (2)死亡人有子女的,须用大写数字(如壹、贰、叁)填写共有几个子女;
  (3)死亡人的父(母)亲已死亡的,应填写他们的死亡时间,因死亡时间较早无法确定具体时间的,可以填写到“××年代”,父母亲名字无法确定的,可以填写“姓名不详”。
  (4)死亡人的配偶也已死亡,且被继承的财产属于死亡人与其配偶共有的,其配偶的父母亲信息按死亡人的父母亲要求填写。
  (5)死亡人(或配偶)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后于死亡人死亡的,按转继承的要求,另需提供以[后于死亡人死亡的父(母)亲]为死亡人按上述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。
  (6)死亡人的子女有死亡的,按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要求,另需提供以[死亡子女]为死亡人按上述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。
   3、
如死亡人死亡时其配偶也已死亡(或离婚)的,提供死亡人自其原配偶死亡(或离婚)后到死亡之日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。
   4、
所有继承人(包括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人)的有效身份证件。
   5、
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,须提供经公证的《放弃继承公证书》或者《委托继承公证书》(《放弃继承公证书》或者《委托继承公证书》中必须写明死亡人生前有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情况;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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